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6條 訴願代理人資格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不符訴願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