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訴願事件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經審查會決議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陳述意見或列席說明,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訴願人或參加人如有三人以上時,其到審查會陳述意見應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前項到會人員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任代理人到會者,應提出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