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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合於管轄之訴願事件,由執行秘書先作法定程式之審查,程式不合依訴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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