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1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訴願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