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6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三、訴願會文稿之核閱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四、訴願會議事有關事項。五、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