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