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之。
院長、副院長得列席指導。
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工作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重要工作報告。
二、業務之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交辦事項。
四、建議事項。
工作會報決定事項,由秘書長督導各有關單位分別執行之。
重大事項,應先報請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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