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三章 分層負責

條文:
第20~21條(共 2 條)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分層負責要點及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各單位處理事務,如該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該單位主管人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