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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之。
院長、副院長得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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