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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6條 高風險職務人員得每年實施一次一般健康檢查,並由高風險職務機關分級管理;未滿四十歲者,得每二年實施一次。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資格、因應執行職務所需之健康檢查項目、補助基準及分級管理方式,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
  2.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7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之主管機關應就業管職務訂定執行職務之規範,及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提出各種風險控制方案。前項主管機關應建立執行高風險職務導致傷亡、猝發或加重疾病個案之通報制度、發行年報,並得委託相關研究單位,調查個案背景、發…
  3.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8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二、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
  4.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9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
  5.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
  6.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5條 …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機關得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調整其職務。
  7.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0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
  8.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1條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時,公務人員得請求服務機關提供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9.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4條 …次。遇有突發、重大危急或其他必要狀況,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機具設備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得實施專案抽查。前二項定期及專案抽查作業,應作成報告並提出改善期限及建議作為,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主管機…
  10.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9條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二條及前項人員之眷屬因該等人員執行職務致遭受不法侵害時,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1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組織編制、職務管理、人員任免及遷調事項。二、本會人員考核、獎懲、考績(成)及差勤管理事項。三、本會人員訓練及進修事項。四、本會人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五、本會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1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9條 本會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1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0條 本會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14.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9條 …陞遷之評量要項,依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任用本旨,適切核派職務及工作,發揮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最大效能。
  15. 考試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現職人員得以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選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辦理銓敘審定。現職…
  16. 考試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依派任職務按下列規定比照改任官等職等:一、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在所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二、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未達所派任職務列等最低職等者…
  17.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2條 …大陸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於回任公務員時,其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18.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務機構離職,回至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擔任專任職務。四、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指轉任人員在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期間,依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有關考核規定,年終考核成績列乙等以上或相當乙等以上年資經受託處理大陸…
  19.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機關在其提出申請後一年內,如遇有與其回任時所具任用資格相當之職務出缺時,應優先安排其回任。原服務機關無適當職缺安排回任時,應由原服務機關之主管機關協調所屬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安排其回任。前項回任職務之安排,如經徵…
  20.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所定各官等任用資格,回任各機關職務時,其官等、職等及俸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回任職務所列官等較轉任前所銓敘審定之官等為低者,敘回任職務所列官等之最高職等;其俸級按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敘俸…
  21.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有任用法所定各官等任用資格回任,其在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所任職務之等級與其回任職務之官等職等,依第五項之對照表予以認定,其等級與回任之官等職等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換算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如尚有與該職等相當…
  22.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9條 …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後,回任行政機關職務者,如轉任與回任前後年資均未中斷,且其轉任前曾任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合於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有關規定,得先適用…
  23.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11條 …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得依第四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外,分別適用回任職務之人事法規,採計其服務年資。
  2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會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25. 考試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
  26. 考試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5條 各機關進用之簡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曾任簡任、簡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二、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簡任職務者。三、曾任教育人員相當簡任職務者。曾任私…
  27. 考試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各機關進用之薦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條件之一者。二、曾任薦任、薦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三、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薦任職務者。…
  28. 考試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7條 各機關進用之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條件之一者。二、曾任委任、委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三、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僱用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
  29.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2條 …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轉任行政機關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其轉任職務之官職等級,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
  30.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經銓敘部會同教育部審查認可者。所稱「性質相近」,指轉任前所任職務性質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所稱「等級相當」,指曾在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職務與擬轉任職務之官等職等、資位及等級相當而言。其職務等級對照依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