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
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時,公務人員得請求服務機關提供之。
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