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
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1條
第三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 第二節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