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機關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7條
第三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 第二節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