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本會每三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11條本會委員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12條本會委員會議,除顧問及組長以上人員應列席外,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13條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由主任委員負責執行。
- 第14條本會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執行秘書代理之。
- 第15條本會設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執行秘書主持,副執行秘書、各組組長、兼辦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專門委員及簡任稽核等…
- 第17條本細則規定未盡事項,由執行秘書依有關規定處理或請示主任委員後處理之。
- 第18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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