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年度預(概)算之籌劃及編審事項。二、基金會計制度之設計、擬訂、修正事項。三、銀行存款、有價證…
- 第15條本會政風業務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由銓敘部政風室統籌辦理。
- 第16條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 第17條本會各級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 第18條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19條本會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 第21條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規則另定之。
- 第22條本會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 第23條本會主管會報之會報事項及組成,由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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