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職務人員得每年實施一次一般健康檢查,並由高風險職務機關分級管理;未滿四十歲者,得每二年實施一次。
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資格、因應執行職務所需之健康檢查項目、補助基準及分級管理方式,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6條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四節 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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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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