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六、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七、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