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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等情事,應即報請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
必要時,各機關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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