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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 194 頁-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並擔任機關編制內有給職務者。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定被保險人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之職務,包含被保險人另受僱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實際從事工作並定期支領固定報酬之職務。前項職務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而連續停職(聘)或休職時,不得重作選擇。被保險人擔任定有任期職務並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選擇繼續加保者,自任期屆滿次日起,應予退保並比照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要保機關於辦理其續保時,應…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指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失能或死亡。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盡力職務:被保險人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或職務評定良好;未辦理考績(成)或成績考核者,應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通違規行為處罰鍰下限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仍得視為因公。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法離(卸)職並退保。但違反所適用法令之規定而經撤(免、解)除職務、停止職務,或有違反所適用法令之規定而先行辭職等情事者除外。前項人員經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時,因任期屆滿而無法復職者,視同依法退職並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前…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未於三十日內再參加本保險。前項離職不含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未確定離職之情形。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0條 用人機關臨時出缺之職務,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據以分配訓練。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1條 …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一、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二、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會務。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8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稽核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系統分析師一人,職務列…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依本辦法規定行之。本辦法所定督導各機關執行安全及衛生防護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前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條 …聘請各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會得就所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政策、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3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發生危害之虞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操作、使用或駕駛之機械、設備、器材、交通工具,應定期保養維護,以維持安全使用狀態。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提供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及住宿或休憩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隨時注意檢修、維…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5條 各機關應檢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產生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前項危害,應特別注意下列危險來源及事項:一、工作場所、位置之建置與裝設。二、執行職務之過程與時間。三、執行職務之資格與能力。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6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依業務需要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聯繫。二、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得依規定洽請當地警察、消防及衛生機關派員隨護或提供防護器具。三、提供支援特定勤務公務人…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7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心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各機關應建立與執行職務相關危害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資料,並供隨時查閱。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8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0條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為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者。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機關,係指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具有前項高風險職務者。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3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對於執行高風險職務人員,使用之機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應定期維護或汰換,並購置有利於完成職務及提升執行職務安全之新式設備、器具、材料及防護裝備。前項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4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應建立執行高風險職務時之人員現場安全管控機制及緊急事故應變方案。前項管控機制及應變方案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5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應就執行高風險職務人員,定期辦理執行職務所需相關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之內容,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