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3條 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四節 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 第23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對於執行高風險職務人員,使用之機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應定期維護或汰換,並購置有利於完成職務及提升執行職務安全之新式設備、器具、材料及防護裝備。前項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