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操作、使用或駕駛之機械、設備、器材、交通工具,應定期保養維護,以維持安全使用狀態。各機關對於…
- 第15條各機關應檢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產生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前項危害,應特別注意下列危…
- 第16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依業務需要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聯繫。二、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
- 第17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心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各機關應建立與執行職務相關危害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
- 第18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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