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各機關應檢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產生之危害,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前項危害,應特別注意下列危險來源及事項:一、工作場所、位置之建置與裝設。二、執行職務之過程與時間。三、執行職務之資格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