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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各機關應檢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產生之危害,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前項危害,應特別注意下列危險來源及事項:一、工作場所、位置之建置與裝設。
二、執行職務之過程與時間。
三、執行職務之資格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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