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