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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2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2.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3條 …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3.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4條 …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4.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4-1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
  5.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5條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6.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6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7.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6-1條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8.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6-2條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
  9.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7條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10.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8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
  11.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9條 …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調查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12.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0-1條 …述。詢問前,應令其宣誓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告以立法院成立本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任務,並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前項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
  13.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3-1條 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拘束。
  14.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3-2條 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15.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7條 …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酌發出席費。
  16.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5條 …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17.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6條 …提及之相關權利及義務。七、本章相關或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之專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18.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0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19.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4條 立法院於收受請願文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秘書處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程序委員會。二、各委員會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秘書處收文。三、立法院會議時,請願人面遞請願文書,由有關委員會召集委員代表接受,並於接見後,交秘書處收…
  20.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5條 立法院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請願文書之內容明顯非屬立法職權事項,程序委員會應逕行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其屬單純之行政事項,得不交審查而逕行…
  21.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8條 …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22.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5條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23.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6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另定之。
  24.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7條 …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25.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理有價證券提存之法院,應先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開立有價證券提存專用之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提存帳戶)及提存案款帳戶。二、提存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時,應先於集保結算所…
  26.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所提出聲請;有價證券之領取,應由領取人檢附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及法院同意領取之文書向提存所提出聲請;提存所審核無誤後,應將蓋有准予取回或領取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交付予提存人或領取人,並由法院出納室將已加蓋法院原留印鑑之寄…
  27.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7條 提存之有價證券經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者,於其核發執行命令通知提存所將提存物撥入其指定之帳戶時,提存所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庫銀行、法院出納室及會計室,將提存物轉帳至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
  28.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撥入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賣帳戶之有價證券,如因執行程序終結尚有有價證券未賣出者,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應通知該帳戶之參加人,將有價證券回存提存帳戶。如有結餘案款者,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應將結餘案款回存提存案款帳戶。…
  29.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固定收益證券到期、還本付息、合併或收回時,集保結算所應辦理法院提存帳戶之扣帳,並通知代庫銀行及本息兌領機構。本息兌領機構依據集保結算所之通知,將本息扣除稅款及匯費後之淨額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據…
  30. 立法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議案審議資料之處理及參閱,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