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6-1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 第46-1條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