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2條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
- 第47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 第48條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
- 第49條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調查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
- 第50條調查委員會所調取之文件、資料或物件,限由該調查委員會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
- 第50-1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至少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時,始得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詢問須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
- 第51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
- 第52條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
- 第53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
- 第53-1條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
- 第53-2條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 第53-3條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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