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1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至少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時,始得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詢問須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
- 第50-2條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 第51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
- 第52條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
- 第53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
- 第53-1條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
- 第53-3條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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