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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51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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