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0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60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