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3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七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43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