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8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68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