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0-2條 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10-2條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同意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