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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4條 檢察官配受案件,按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之,案件性質須有特別知識或經驗者,由專股檢察官以輪分或抽籤為之。但檢察長於必要時,得親自辦理或指定檢察官辦理。指分案件及相關之分案標準,由各檢察署定之。檢察官已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或…
  2.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5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得命檢察官報告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官不得拒絕。
  3.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6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4.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7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第一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5.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8條 檢察官於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6.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9條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7.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0條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
  8.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1條 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9.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2條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業務之檢查。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10.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2-2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11.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2-3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閱。
  12.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2-4條 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
  13.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2-5條 …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
  14.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5條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
  15.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3條 …之追蹤管制。五、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六、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七、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八、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輔導及管考。九、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
  16.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7條 …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辦理。
  17.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8條 …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18.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9條 …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19.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3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人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20.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7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21.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8條 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22.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9條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23.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0條 法醫師、檢驗員相驗屍體後,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24.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條 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核矯正學校。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25.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7條 …內死亡者,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並即報知檢察官相驗,聽候處理。前項情形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無人請領屍體者,應冰存屍體並公告三個月招領。屆期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前二項情形,應專案報告法務部。
  26.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9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並應報告法務部。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7.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六、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
  28. 行政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9條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五、檢察制…
  29.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三、有關…
  30.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0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申請解任理由書。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