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6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第26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