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5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觀護人室 第35條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