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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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