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經費之出納。二、關於法收款之收入。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五、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六、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七、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八、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十、關於法律影片之放映事項。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