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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
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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