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四章 觀護人室

條文:
第33~35條(共 3 條)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
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二、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
三、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