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四章 觀護人室 條文:第33~35條(共 3 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全文 第33條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第34條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二、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三、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第35條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