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7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第57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