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六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條文:
第57~60條(共 4 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人主管行政事務。
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法醫師、檢驗員相驗屍體後,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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