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7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第27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第一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