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3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書記處 第53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人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