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9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一節 入校出校 第49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並應報告法務部。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