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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 171 頁-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8條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9條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0條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2條 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之辦法,由保訓會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5條 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其未選定代表人者,保訓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代表人;逾期不選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指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3條 …分證明文件及字號。二、復審人之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三、原處分機關。四、復審請求事項。五、事實及理由。六、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影本或繕本。七、行政處分達到之年月日。八、提起之年月日。提起復審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依…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4條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5條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逾期未檢送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6條 復審人在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復審。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8條 …審人死亡或喪失復審能力者,得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復審程序。但已無取得復審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承受復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檢送…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2條 …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4條 …旨。二、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三、原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四、有關機關或人員之陳述。五、復審人或原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陳述或再答辯。六、保訓會委員對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或…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8條 …見。但意見不同者,保訓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者,保訓會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並得限制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9條 原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1條 …審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四、復審人不適格者。五、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者。七、對不屬復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復審者。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復審人因該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3條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4條 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5條 …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前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未…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6條 …保訓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保訓會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保訓會應認為復審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7條 保訓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8條 保訓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9條 復審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1條 …年、月、日。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6條 …發送。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9條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9條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保訓會…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0條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1條 …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2條 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保訓會處新…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4條 …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