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8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68條 保訓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