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3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63條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