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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 164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誤導證人、鑑定人或為不當之誘導。第一項文書或證物如尚未經證據調查,應事先向審判長說明所提示物品之項目及性質;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確認其內容。前項情形,並應給予他造檢閱之機會。但於他造不爭執之情形,不在此限。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8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得於調查完畢後立即提出,或數項證據調查完畢後或當日庭期結束前一併提出。有事實足認證據確實難以依前項期限提出之情形,如於調查證據過程中已適當記錄其內容,並經他…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2條 …品保管清單。證物除依前二項規定保管外,法院認有必要者,並得於調查該證物完畢後,命以攝影、影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後附卷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3條 …人因所聲請之證物體積巨大、具有危險性或因其他原因,而有於證據調查程序前先送至法院並為特別保管措施之必要者,得請求法院提供適當場所、設備或為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情形,由地方檢察署、辯護人或被告自行派員運送及保管預定提出之證…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5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簡報或其他書面資料輔助為開審陳述、證據調查或辯論之說明者,應於各該程序進行完畢後,提出該等資料於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中回顧前項資料時,審判長宜適時說明其性質。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8條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表示意見。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請求於數項或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一併表示意見;審判長於徵得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後,亦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之適當階段詢問其對於證據之意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9條 …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者,宜於關於罪責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0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辯論過程得引用已調查完畢之證據。前項證據之引用,得靈活運用電子卷證;證據已提出於法院者,得請求法院提供或使用其複本。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4條 …注意避免提前評價證據證明力,如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現已調查之證據表示心證,宜適時提醒仍應保持開放態度完整見聞當事人、辯護人提出之證據與主張內容後,再對本案做出判斷。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5條 …注意適時為下列必要事項:一、解釋重要之法律概念。二、喚起對於調查證據內容之記憶。三、說明當事人、辯護人之主張及本案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四、釐清證據與主張之差別。五、促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進行討論。審判長認為評議討論中有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2條 …之必要等目的。前項文字或圖表之使用,宜考量本案爭點、各項證據調查之結果與所適用法律之要件,並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第一項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先行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5條 …人於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項之量刑事實,並以此為基礎分別討論各該事實對於科刑之性質、意義及重要性…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9條 …據名稱部分:指經法院依嚴格證明法則(裁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者)所確認之證據;又此項證據僅須列舉認定犯罪事實必要之證據即屬充分,無庸將所有得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均列舉於判決中。二、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部分:(一)重…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3條 …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有無變更之情形。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經更審法院於審判中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前項證據,由主張該證據之人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方式調查;無主張該證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4條 …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及書證之內容,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5條 …酌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並宜援引已經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或相關之第一審筆錄。第二審法院認為前二項之記載未臻完備者,得曉諭上訴人適時說明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6條 未於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且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者,為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前項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包含未曾提出證據調查聲請,及提出聲請後未經調查即撤回聲…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7條 …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之資料,未經法院裁定以之為證據並調查完畢者,非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稱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8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時,宜考量調查該證據後,綜合一切事證判斷結果,是否足認有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情形之一,而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前項證據曾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9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聲請調查之證據,經第二審法院准許調查,並合法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據如經第二審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無調查之必要,或新證據不符合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1條 …對上訴理由之意見。三、上訴理由之重要爭點。四、有關經原審合法調查證據之意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2條 …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情形,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或前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為更審法院判斷之依據。前項情形,宜注意使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爭執證明力之證據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3條 第二審法院之調查,宜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核心行之;就上訴理由未敘明部分,於有相當理由認違法或不當者,得調查之。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前項後段之事項者,應予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4條 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第二審法院得命當事人、辯護人於相當期限內提出之。當事人、辯護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第二審法院審酌其違反情節,得駁回其調查證據之聲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16條 為進行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必要調查,地方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二、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四、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18條 …。五、法院於抽選或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或於收受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後,認為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陳明拒絕被選任之人數,及因此經法院除名之人數與對應事由。六、法院於抽選或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或於…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19條 …件數及處理情形。六、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准許或駁回調查新證據聲請之情形。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法院行協商會議之次數。八、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九、行選任期日程序之日數及時間。十、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1條 …及時間。二、上訴審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間。三、上訴審、抗告審調查新證據之情形。四、上訴審、抗告審裁判之結果。五、其他與上訴審、抗告審審理相關必要之事項。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2條 司法院應於每年調查下列事項:一、各地方法院是否設立專庭及其情形。二、各地方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人數。三、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辦理國民參與審判事務專責單位之人員數。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3條 司法院於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應每年對一般民眾定期調查下列事項:一、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認知程度及其認知途徑。二、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觀感與評價。三、參與審判之意願及相關影響因素。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前項調查實施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