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於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應每年對一般民眾定期調查下列事項:
一、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認知程度及其認知途徑。
二、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觀感與評價。
三、參與審判之意願及相關影響因素。
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前項調查實施前,成效評估委員會得提報意見。
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調查準用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3條
第八編 制度成效評估 › 第一章 資料之蒐集、調查與統計 › 第三節 國民參與審判經驗調查
第3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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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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