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表示意見。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請求於數項或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一併表示意見;審判長於徵得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後,亦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之適當階段詢問其對於證據之意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8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八節 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
第2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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